《立法法》第5、34条已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二次审议稿却未能汲取地方参与式预算改革所积累的经验。
英国宪法的效力是以进化形态成长的。从根本上讲,影响英国宪法进化具体进程和方向的众多特定事实的发生并不是人们预先设计好了的,它们以何种方式影响宪法进化的具体进程和方向,它们能对宪法进化的具体进程和方向发挥什么影响、多大影响,都是人们无法一一知晓的。

都铎王朝对英国的统治虽然被认为是专制统治,但在都铎专制的背景下,议会依然存在并履行其职能,实行专制统治的国王被认为是议会中的国王,国王仍然被公认是通过议会、依靠法律在统治国家,而且,都铎时期议会更积极地行使了其立法权,其表现就是议会立法数量的增长。今日人们对英国宪法发展趋势作出的种种归纳和预测,也只不过是旁观者的一家之言而已。鉴于此,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在充分汲取传统文化有益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重视现实效应,不冒进不保守,按部就班、稳步前进,如此社会主义宪政必能最终建成。(3)以宪法判例而言,优良的司法独立传统和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群体使得司法成为英格兰民族在历史上最具有创造力的实践活动之一,也使得司法成为推动英国宪法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例如,英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就是来源于历史上英国法院法官(主要是普通法院和普通法院法官)创造的各种判例。[1] 从人类社会宪法发展的具体过程来看,宪法进化并不是宪法发展的唯一形态,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形态。
反过来说,贤人会议是国王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助手和依靠力量。通过对《权利法案》条文的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权利法案》本身也只是重申了议会的权力,明确了原先议会和国王之间较为模糊的关系,在宪法制度上没有什么大的建树,所以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法发展的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直接。他首先用一个闹字描述清末以后有关国体的纷争,即显示了梁启超在早年时期对他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44] 然而,如果从整个国体概念史的角度来看,穗积的国体学说实际上曾经使西方此前的国家类型学在东方式的独特用语之中得到了一种更为细致化的发展,并且在严格对应了实定宪法上的规范依据与逻辑结构的前提下,提供了一个有效调和西方式宪法政治与东方国家自身传统之间紧张关系的理论框架,从而回应了当时日本的时代课题。[20]丸山真男『日本の思想』岩波書店(東京) 1961年 三十ページ。但由于国家作为法人格乃是法观念上的一种拟制,为了使它能够进行意思决定,并可以行动,确实就需要自然人作为它的机关去承担这些行为的实施,而天皇就属于这种国家机关之一,并且也可以说是日本国家的最高机关。[74] 参见杨度:《君宪救国论》,隺唳生编辑:《最近国体风云录》,第2页以下。
至明治末期,随着立宪主义在日本的发展,穗积的保守主义国体论也曾受到了激烈的挑战。其间,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装置而曾发挥过建构国家形态、将特定政治权威正当化以及形成国家统合原理这三种功能,从而有力推动了其内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发生相应的演变,乃至从最初的一个形式性概念嬗变为一个实质性概念。

[55] 但更为完整地理解国体之内涵、并对清末预备立宪产生重大影响者,应推第二批被派遣到日本考察学习宪政的一位清廷官员——达寿(时任学部右侍郎)。[18]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二四五ページ。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9-221页。进入20世纪之后,国体一语开始随着当时一批日本公法著作中译本的印行而进入了国人的视野。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575页。王晓范:《中日摄取伯伦知理国家有机体论之比较——以加藤弘之与梁启超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1 年第4 期。其间,著名启蒙学者加藤弘之甚至在1874年出版的《国体新论》一书中区分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国家的本质,后者则是政府的形式。[86] 有关美浓部达吉国体护持论事件、包括美浓部达吉当年在报章上所发表的有关言论资料,可参见:長尾龍一「国民主権と天皇制」同氏前掲書『日本憲法思想史』所収二一一ページ以下。
[102] 关于新中国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参见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的现状与展望》,《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97] 据当今学者考证,青年时期的毛泽东不仅阅读过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而且对其极为推崇。

[46]美濃部達吉前掲書二十三ページ以下参照。[11] 其间,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又名会泽安,1781-1863)《新论》一书的问世(1825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39] 有关资料可参见:田上稂治編前掲書三十三ページ「国体と政体」に関する説明文。[62] 至1907年10月,梁启超在《政闻社宣言书》中数次使用了共和国体这一概念。穗积八束当时也曾指出:此二者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穗积八束也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给二者赋予了清晰的定义。[103] 有代表性的学说,可参见吴家麟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15页以下。可想而知,如果秉持传统的国体概念,并将国体单纯地区分为君主制与共和制(或民主制),则不足以理解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意义,而毛泽东的国体概念不仅为这场革命以及领导这场革命的中国共产党赋予了正当性,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指明了历史方向,即要建立一个由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作为最终通往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
而国体的这种内部结构又是有规范性秩序的,并内在地要求一种合理的规范性秩序,正因如此,这种国体条款也具有一种国家统合的功能。[79]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饮冰室合集》(之八、专集之三十三),第94页。
注释: 本文为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研究成果之一。当然,这一意涵只是我国宪法国体条款所, 蕴含的初始含义。
二、国体概念在日本宪法学上的建构 在日本近代史上,真正对明治宪法的制定产生过直接影响的政要人物,如岩仓具视、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均是带有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主义者。[13] 会泽的这种国体论可谓用心良苦,旨在以全民自发性的服从来取代当权者强制性的支配,以期归民志于一,实现国家力量的统一。
[91] 段麟郊:《评五五宪草总纲中之国体领土与民族》,《地方自治半月刊》1940年第1卷第7期。他从德国近代国法学集大成者耶利内克等人所主张的国家法人说出发,认为国家本身在法律上具有人格,而无论在任何国家,所谓的统治权(主权)都归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本身,为此没有必要采用所谓国体这一概念再去判断主权之所在。该书开篇即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奉皇祖神勅永久统治之。[12] 会泽其实已经洞见到:当时的西方列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一体性,是因为基督教发挥了一种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凝聚力量,而他认为在古代日本也存在类似这样的某种一体性,即天照大神所创建并被传承下来的、以政祭一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这就是他所诠释的国体。
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句,[④] 其中的国之体乃指君臣父子五行之官,具有类似于国家组成要素的含义。[104] 参见子安宣邦:《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精读》,第36页。
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99] 参见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64] 可参见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之二、文集之十三),第70-71页。摘要: 国体一词从语源学上可追溯至诸多中国古籍,但作为法政概念,则经历了从近代德国被移植到明治时期的日本、再从日本被移植到晚清中国的,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过程。
[29] 有关拉班德的研究在国内迄今较为鲜见,可参见林来梵:《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关键词: 国体 政体 国家性质 国家统合 跨国移植 国体是当今中国法政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但在民国时期,由于国体概念在总体上趋于式微,加之宪法及其安定性本身长期尚付阙如,为此,无论是有关国体的宪法解释学还是有关国体的思想观念,在当时均不甚发达,直至1940年代初毛泽东有关国体学说的出现,才打开了国体概念史上的这一闷局。在日本,国体概念只是存活于明治宪法之下,时至现代日本宪法时期,由于该宪法放弃了国家主义,并确立了国民主权原理,这一概念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宪法颁布后,各种宪法解说书籍迭出,其中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最具权威性,该书开宗明义即指出:天皇宝祚,承之祖宗,传之孙子,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也。1911年,美浓部达吉就对穗积的国体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批判。
[58] 另外,达寿还力图在国体概念的法政含义之外,赋予其某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内涵。[45] 最初的批判,可参见美濃部達吉『憲法講話』ゆまに書房(東京)2003年四十五―四十八ページ参照。
[67]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5页。国内的有关研究,可参见韩大元:《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